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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NVOCC)业务备案全攻略
发布日期:2024-10-25
无船承运(NVOCC)业务备案全攻略
无船承运业务(NVOCC)备案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开展业务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以下是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的详细攻略:
### 一、备案基本原则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无船承运人需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或“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 二、备案义务人
1. **中国企业法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
2. **外国企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 三、备案范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上限和下限)。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 四、备案流程
1. **准备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商务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明(或国际货代备案证明)。
- 企业签发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样式。
- 公司有关无船承运责任能力的情况说明(保险能力说明)。
2. **提交申请**:
- 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 境外注册企业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 **审核与备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审核无误后,企业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备案。
- 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在收到初步审核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4. **备案生效**:
- 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
### 五、运价备案
1. **运价备案表**:
- 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下载。
- 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2. **备案程序**:
- 首次备案前,下载并填写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寄送或传真至上海航运交易所。
- 在航交所网站下载运价备案表,按要求填妥后,通过经航交所认定的电子邮箱向航交所备案。
3. **备案生效**:
- 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生效。
- 附加费满24小时生效。
- 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
1. **监督检查**:
-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2. **处罚措施**:
- 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范围,低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实施调查。
### 七、常见问题解答
1. **如何网上办理无船承运备案?**
- 请登录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办理备案。
2. **境外企业如何申请无船承运备案?**
- 境外企业需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联络机构信息,并选择经济类型为“其他”。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顺利完成无船承运业务备案,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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