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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02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操作指南,旨在详细阐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 一、备案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日益繁荣,无船承运业务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其运价行为直接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因此,实施运价备案制度,旨在通过透明化、规范化的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二、备案对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均需按照本指南进行运价备案。

### 三、备案内容

#### 1. 公布运价(幅度)

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幅度包括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需以公布运价的格式进行备案。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2. 运价备案表

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该表格可在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填写时,需按照表格要求,详细列出运价信息,包括航线、港口、箱型、货种、集装箱尺码等。

### 四、备案流程

#### 1. 首次备案前准备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先下载并填写《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寄送或传真至航交所。同时,还需准备并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 2. 提交运价备案表

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下载电子版的运价备案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成后,通过经航交所认定的电子邮箱向航交所提交。提交时,需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3. 格式校验与备案回执

航交所在收到备案运价后24小时内,将对备案运价进行格式校验。通过校验的,航交所将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备案回执,备案受理时间为备案运价电子邮件的收件时间。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备案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重新申请备案。

#### 4. 备案生效与公开

被接受的备案运价将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时间根据备案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附加费满24小时或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将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予以公开,供市场各方参考。

### 五、注意事项

#### 1. 运价一致性

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如有调整运价幅度的需求,应重新进行备案。在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 2. 停止经营通知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如停止经营某条航线或港口,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 3. 附加费列明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确保费用透明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六、后续监管

交通运输部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规范有序。
3.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无船承运业务健康发展。

### 七、总结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规范化、透明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通过本操作指南的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帮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运价备案流程,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同时,也期待市场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无船承运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