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许可证

国际快递资质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24-02-20

国际快递资质怎么办理

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同时,《快递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的业务种类、地域范围、有效期限等从事快递经营活动。

二、办理条件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应登陆所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网站进行在线提交申请。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向国家邮政局进行备案。
2.企业提交申请时,应选择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被邮政管理部门处以过罚款的证明。对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为某总公司在某地的分公司或营业部等,在申请时应使用企业总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除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外,可以同时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通过材料补正、重新提交或撤回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应重新选择办理方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未提交材料补正或提交材料存在错误的,行政审批系统将关闭该办理事项的受理窗口。
3.企业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中“企业基本情况”部分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得夸大或隐瞒。“企业法人情况”部分应填写企业法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联系电话等;“分支机构情况”部分应填写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域、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场地设备”部分应填写经营场地(含处理场所)的地址、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及设备种类、型号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应包括服务时限、延误时限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部分应包括收寄验视制度等。“特别申明”部分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中缺漏材料或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如文字错误等,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及时退回查验其营业执照及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原件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下一级邮政管理机构反馈审查意见。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填写《快递业务经营备案信息表》,并加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专用印章及注明日期;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邮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5.国家邮政局对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予以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